晏辉|政治传播的哲学基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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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治传播在政治哲学研究中似乎属于末端问题,但却是直接面向生活的问题。对政治传播进行哲学基础论证,乃是政治哲学题中应有之义。而这种哲学基础论证内在地含有四个维度:本体论问题维度,是对政治传播之何以可能的根据的追问;认识论维度,即如何认识权力、政治和政治传播;价值论问题,它着眼于政治传播的效用,更执著于为政治传播进行正当性基础建基;实践论维度,探寻不同历史场域下的政治传播。与对政治传播的本体、认知、价值和实践相对应,对政治传播的哲学沉思就相应地分殊为形而上学、意识哲学、价值哲学和实践哲学。由于政治传播是在政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构造中完成的,所以关于政治传播之哲学基础的论证,就分殊为传播主体与传播客体之交互关系的哲学基础论证,它们共同贯穿着真理与价值的双重逻辑。
「关键词」政治传播、权力、政治、意志、支配、国家治理
政治传播作为现代传播中的一种形态,除了具备与其他社会传播形态所具有的结构与方式之外,尚有属于其自身的规定性,即它是政治权力的社会表达形式。人们完全可以在传播的途径、内容、手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讨论它与其他传播形式的异同,但哲学把握政治传播的方式却根本不同于传播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它要在“真”与“值”两个维度上给予政治传播以正确性和正当性证明。
一、政治传播的本体论基础
对“始基”或“初始根据”的设定与承诺,构成了关于本体的沉思,而这个被设定和承诺下来的始基或初始根据就是本体。本体不能被证实但可以被证明;预先承认、承诺,之后再证明。本体是依自身而自存的东西,而他物则是依本体而存在的东西,他物乃是这个本体的显现及其展开,万物依它而存在,源出于它又复归于它。这个因其自身而持存的东西通常不是靠直观把捉的,相反,必须通过设定与承诺来完成,完成这种设定和承诺被称为建基或奠基。为一件事情或一个行为建基,旨在规划或标划出该事物或行为得以持存与展开的初始根据。建基的方式有两种,即系统论奠基和生成论奠基。为一个系统找到一个赖以存续的始基,系统各要素由始基始出,而又复归于它。生成论奠基则是呈现始基始出其他要素的原始发生,将这种发生过程呈现于表象中,再现该事物“是其所是的东西”。如何将这个本体论模型用于政治传播之本体的建基呢?既然本体是始基、初始根据,那么政治传播的初始根据便是那个使政治传播得以可能的初始根据。它有两个根据:一个是事实根据,它回答政治传播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另一个是价值根据,它回答何种样式的政治传播才是正当的。在这两个根据中,可能性具有优先地位,人们只能做他可能做的事情,能够做什么是应当做什么的前提。在政治传播中,“能够”的问题决定于两个要素:意愿与能力。当意愿和能力被规定以后,另一个问题便紧跟而来,这就是“应当”的问题。所谓“应当”就是行动涉及正当性基础的问题,人们不会提出超出其能力界限的责任要求,但人们能够做到的事情却未必是应当做的事情。
政治传播在“能力”与“意愿”的意义上,具有典型性,这是由政治传播的性质决定的。这种性质是由其真身规定的,是在与其他传播形式的比较中见出的。从传播主体看,政治传播的主体是政党或政府;从传播客体看,其所指向的对象是广大民众;从传播的手段看,其所使用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媒介,如电视、报章杂志、网络;从传播的内容看,是政党或政府给出的观念、政策、制度;从传播的目的看,是影响、引导和支配民众的观念、情感和行动。政治传播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由这种表层结构来分析政治传播的价值与意义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因为物质主义、技术主义的分析模式无法揭示政治传播的真理与价值,让我们回到能力、意愿、意志问题上来,即回复到政治传播的本体上来。首先,政治的真理、政党的意志问题。一个赖以出发的事实是,政党或政府是非人格化的组织,它们不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物。黑格尔曾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现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1]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作为伦理精神的现实,作为实现了的伦理精神,乃是一个自在而自为的价值体。那么这个价值体作为国家“是其所是的东西”到底具有怎样的结构呢?或许有一种共同的信念,作为对这个价值体的承认、确认和追寻,潜存于每一个人的心灵之中。然而事实上,自由国家产生以来,人们对国家“是其所是的东西”的规定与承诺又是如此地不同,当每一个体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中,其现实的观念就往往与潜存于心灵深处的观念不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实的语境下,如何把国家变成促使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体。只有当这种信念变成一种价值共识,成为时代精神的时候,黑格尔笔下的这个“伦理精神”“伦理理念的现实”才有意义。当人们把这个“伦理精神”“伦理理念的现实”设定出来、表达出来,由谁知晓它、实现它呢?黑格尔说,这是一种自知的、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而且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东西。显然,黑格尔是把国家人格化了,把国家变成了思考者和行动者。黑格尔无非借着人格化的国家美化普鲁士政府,试图在“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一命题,从哲学上谄媚普鲁士政府。换成直接阿谀奉承的语言便是:普鲁士就是那个自知的、思考自身、知道自身,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伦理精神”“伦理理念的现实”。然而,事实上,普鲁士能否知道且能否实现那个“伦理精神”乃是一个或然的事情。如果换成祈使句,倒是可以这样理解黑格尔的真实意图,普鲁士必须思考、知晓和实现国家之伦理精神。隐藏在这种祈使句背后的则是一种深深的忧虑:权力拥有者并不必然如此。而我们的意图恰在于分析这种或然关系的人性根据和社会基础,它们共同构成了政治传播的本体。
(一)关于动机或意愿问题
将朝向有利于自己的动机置于自己行动的初始性位置,是不需要自治、自制的,更不需要理性规定、知性的论证、实践理性的坚持,而只需要感觉和情感就够了,余下的就是技术问题。当行动者所从事的行动本质上是朝向他者,但却可能对自己有利时,就会出现利己与利他动机的矛盾与冲突。最为极端的情形有两种:完全利己的、完全利他的;最为常见的是混合形态,只是程度不同。政治事实所涉及的事项是极其复杂的,政治传播只是政治行动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方面,但却具备其他形态之政治行动所具有的本质规定。若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拥有者,始终把权力视为谋得个人利益的手段,即所谓动机偏离,就会把政治传播视作贯彻其个人意志的手段。动机或意愿作为政治传播的本体、初始性力量,其性质直接决定着政治传播的目的与效用。
(二)关于物质力量问题
如果动机或意愿构成了政治传播的人性本体论,那么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则构成了它的物质本体论。政治传播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性行为,其所运用的物质力量乃是“国家”这部机器,就像霍布斯把国家描绘成海中怪物那样,国家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系统,其本身并无善恶之分,究竟是向善还是趋恶,则取决于运用这个系统的特定“人群”的动机与意愿。无论是善的动机还是恶的意愿,均不能改变国家的性质,国家构成政治行动中的物质方面。如果说政治传播是拥有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人群将某种意志传达给分散的公众,目的在于支配被支配者的意志,那么,其所运用的物质力量一定是国家这部机器。具体地说,就是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前者是国家力量的精神形态,后者是物质形态。这两种力量均有权威性、合法性、强制性和不可回溯性。正是这种强大的国家力量,才将政治传播中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置于不对等的地位;正是这种不对等地位才有可能造成单方意志的身体限制和精神操控。
(三)政治传播的复杂性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但这种自组织性却是通过国家治理者和社会管理者的意志来完成的。秩序是国家这部机器正常运转的价值基础,而任何一种破坏性力量都可能使这部机器损坏而停止运转。为着这一点,就会使每一个人以国家意志为普遍化要求,以约束个体的价值诉求。然而,每一个体又是最不关心公共意志的,只是从自己的角度向自己有利的方向提出价值诉求。而这些个体价值诉求又常常是矛盾的、冲突的,如果任其自行满足,就可能使公共意志丧失。这就需要政治家或政治精英集团将国家意志贯彻到每一个体那里,将个体的价值诉求整合成为合理性、合法性的诉求。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政治传播就已出现。只是在家庭、家族、部落、部落联盟这些狭小的交往空间内,政治传播是以直接的、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传播者通常是政治领袖,他们具有超凡的领袖气质和高超的传播技艺,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行动,其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在于那个被确信的、相信的“公共善”。这种当下的身临其境式的政治传播具有巨大的精神作用和鼓舞力量。在此种语境之下,政治传播是与共同的集体行动一同进行的,一种专门为着贯彻国家意志的政治传播似乎是多余的。政治传播的必要性程度是随着异质意志的生成和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的。在一个政治一律化的历史场域下,除去战争、战乱这两种特殊状态,政治传播通常不会遇到情感上的抵制、意志上的抗拒和行动上的对抗。相反,在理性多元化的场域下,政治传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就会增加。由于政治传播者的意愿与意志与被支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政治传播者即使掌握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这两种强大的支配性力量,也不能毫无缘由地坚持下去。它可以用强大的支配性力量,使接受政治传播的人群“失语”,但却不能去掉他们内心的抗拒。这种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从主体、客体、手段和内容四个向度上理解政治传播中作为本体的意志与力量的交互关系。
某种传播之所以是政治的或政治性的,乃是由传播的主体及其目的决定的。政治传播的主体乃是拥有政治权力的政党或政府,而且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但政党或政府作为非人格化的组织,因其没有理性、情感和意志,因此真正的政治传播主体乃是拥有政治权力的政治精英集团,但这个集团绝不会以集团的名义而是以政党或政府的名义来传达意志。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政治传播的意志呢?这实际上是传播内容问题。并非政党或政府通过政治传播传达出的所有内容都是民众所能、所愿意了解和理解的,民众急欲了解的是与自己的职业和生活密切关联的方针政策、制度体制,而这些政策与体制又常常不是政治传播的主要内容,它们通常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传达和贯彻下去的,它们不构成政治传播的核心内容。严格说来,政策和制度并不向所有人开放,而这些恰是每个人都急欲知晓的事情。那么政治传播的内容
实际上到底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如何做到集团意志与历史的声音、人民的心声有机统一?当“意志”与“力量”作为政治传播的本体被揭示出来,接续的工作便是深入分析和研究人们对权力、政治和政治传播的认知,它们共同构成了政治传播的认识论前提。
二、政治传播的认识论前提
政治传播本质上是一种支配行为,其目的在于贯彻意志。但对权力、政治和政治传播的认知总是先行于政治传播而发生,甚至可以说,有怎样的权力观、政治观就会有怎样的政治传播方式。构成政治传播之认识论基础的,不仅是对政治传播这种支配性行为本身的认识,而且是对权力、政治、支配这些现象的认识。如果仅限于对政治传播认识本身的研究,那只是知识论意义上的传播认识论,是技术主义的、实用主义的。可以肯定,关于对政治传播的事实认识构成了价值认识的基础,但在日常意识和日常生活的意义上,普通人的事实认识只是一种感性认识。人们无意愿也无能力将对政治传播的感性认识提升为理性认识,形成逻辑化、体系化的知识结构。相反,对一般人而言,对政治传播的认识主要是价值认识,但这种价值认识也只是一般性的价值判断,只是自己对政治及政治传播之好恶态度的直接表达,它们缺少沉思与反思,更缺少对这种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批判。在一个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若使政治传播发挥正确而积极的作用,从而使政治之“是其所是的东西”呈现其自身,就必须形成理性化的、经得起检验的事实和价值认识。我们无论是作为政治传播的旁观者、言说者,还是行动者,正确的事实认识和正当的价值认识都是十分重要的。于是,在主体的意义上,关于对政治传播的认识就被自动分解为旁观者、言说者和行动者的认识。
每一个与政治传播有关的人,都会成为旁观者、言说者和行动者,然而每个人却不会因为承担的角色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以致出现差别、矛盾与冲突。角色虽不同,但主体是一个,他会保持认识上的自我同一性。之所以从主客体关系视角把握政治传播,因贯彻其意志而生成的传播行为乃一交互主体关系,或主体间性关系。传播活动的发动者构成主体,被传播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构成客体。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的集团将国家意志传达给分散的公众,这个集团就成为了发动者、承担者、受益—责任者,它构成了实际上的主体,而被国家意志所及的公众就成为了客体。但民众并不始终是被动的接受者,他会因为理性能力的发展而成为有立场、态度和判断力的旁观者、言说者和行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政治传播进行选择,或认同而接受,或反对而拒斥,或中立而无意思表示。在这个意义上,公众成了主体,而政治集团则成了客体。从良序社会着眼,一个合法而合理的政治传播必须是一个双向互逆结构,政治集团既是政治传播的主体,又是被反思、修正和矫正的客体;公众既是被国家意志所支配的对象,又是接受和认同国家意志的主体。关于对政治传播之内部结构的认知,构成了学科意义上的把握传播的认识论,但更为紧要的是研究作为政治传播之主体与客体的政治集团和公众的权力观与政治观。
(一)政治集团的权力观与政治观
一如上述,关于政治传播的认识可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权力观和政治观就是典型的价值认识。在价值认识相关的意义上,权力观主要集中在对用权力做什么的认识上,而不是权力是什么,尽管关于权力是什么也内在包含着对权力之目的的规定。拥有且行使权力的个人或集团虽已拥有且行使了权力,但却未必理解是什么,其所感兴趣的主要是用权力达到什么目的。关于权力是什么的认识构成事实性认识,关于权力为着什么的认识构成价值性认识。只有价值性认识才构成“观”,因此,政治集团的“权力观”才是决定他们如何运用权力、用权力达到什么目的的观念基础。
政治集团的权力观不仅决定着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分割与运行,同时也决定着政治传播的目的与方式。我们试图采用如下两种定义方式,检验政治集团的权力观。第一,权力是能够排除各种抗拒以贯彻其意志,而不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可能性;第二,权力是能够排除各种抗拒以贯彻其意志,而必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可能性。在这两种定义方式中,不变的是权力的性质,即在任何一种场域之下,权力都是一种能够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支配性力量和支配性行为;变化的是对支配性行为之正当性基础的追问。政治集团是把权力视为贯彻个人意志、谋取个人利益的支配性力量,还是看做实现民众意志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的支配性力量,这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从可能性上看,权力拥有者具有何种性质的权力观便具有何种样式的权力使用方式,也就具有怎样的政治观。权力是政治的核心,政治是权力的外部结构和运行方式。如果从客观因果性视角定义政治,那么政治就是有关每个公民之根本利益的所有方面,是因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运行而在权力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对政治的认识构成了关于政治目的的认识,政治观直接支配着权力集团的政治行动和行政行为。把政治视为与公民之根本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业,还是看做通过支配公民的意志而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体系,在决定政治目的上具有本质的不同。由此决定,若视为前者,权力集团就会殚精竭虑地去进行科学论证和伦理决策,为公民提供最大化的公共善,此时,政治的运行方式可称为“艺术”,即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艺术;反之,若以后者为政治目的,那么无论是获得权力还是使用权力,攫取权力者都会使用潜在规则,以保证自己的地位、身份与利益,此时,政治的运行方式可称为“权术”。“艺术”与“权术”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目的上,也表现在手段上。
(二)公民的权力观与政治观
在某种领域和某种程度上,公民的权力观和政治观是在权力集团的权力、政治观念及其行为的影响下形成的。由于公民都是被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所支配的对象,如若公民无任何可能直观到政治事实,就会形成“常识”意义上的权力观和政治观。而这种“常识”形态的权力观、政治观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先见”。如若这种“先见”成为了每一个人的认识,成为一种“共识”,就会作为一种无比强大的“潜意识”支配着后来的政治行动和政治行为,继而形成畸形的权力和政治态度与视界:“嫉妒”与“炫耀”。当不能拥有权力,继而不能依凭权力光宗耀祖、鸡犬升天时,有人就会形成羡慕、嫉妒、仇恨的心理体验,为着抚慰这种极度的不平衡心理,便会学习、模仿和践行有权者的“权术”。而一旦拥有了权力,这些人就会运用起似乎无师自通的权术,像他们曾痛恨的有权的人那样,开始属于他们自己的“权行天下”的心路历程。变换的是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权力的使用方式;改变的是权力为哪个人或哪个群体谋得私利,而不是如何最大化地创造“公共善”。此种场域一经形成,就会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成为一种积重难返的社会惯性,吞噬着任何一种视权力与政治为提供公共善的观念与行动。因为视权力与政治为获得地位、身份和利益的工具的观念已经成为“常识”,而常识是最难以矫正和修正的。如若将权力视为个人私有物的观念已成为一种共识,那么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只有当人们对这种权力私有化的观念和行为进行彻底的反思与批判,并把这种反思与批判的成果变成实现正义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时,建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契机才会出现。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对政治、政治传播之正当性基础的预设与奠基构成了政治传播的价值论根据。
三、政治传播的价值论根据
对政治传播进行价值哲学沉思,可有效用主义和基础主义两种范式,前者只是着眼于政治传播的效用,而不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而基础主义则要为政治传播进行正当性基础建基。对政治传播之正当性基础的追问,可分解为对“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两种追问方式。“目的之善”决定于权力与政治之“是其所是的东西”,政治传播之“是其所是的东西”是建基于前者之上的。政治传播作为政治行动或政治行为的末端形态,不像制定政策和制度那样,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是直接的。由于这些政策和制度通常是在每一个公民无需知晓的情形下制定、颁布并实施的,无需全面征得每个人的同意。但这种支配是无法直接支配每个人的主观意志的,它们决定和影响的是令每个人的生活是否得到改善的生活资料、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而不是人们的政治观念、态度与行动。反之,民意对政治行动和行为的作用,取决于权力集团的意愿、胸怀和其所制定的制度的宽容程度。当我们设定了权力与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之后,政治传播“是其所是的东西”也就一同被设定了。
(一)对政治传播“目的之善”的价值哲学批判
对政治传播之正当性基础的追问分殊为对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的规定,而前者又先行于后者而发生。这不仅由于目的之善决定着手段之善,更在于对目的之善的规定也经常充满歧义。只有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才能揭示政治传播的真理,即“是其所是的东西”。所谓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就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对伦理精神的领悟,用把握在意识中的伦理精神判断政治传播的正当性基础。
国家治理可有和平与战乱两种语境,而战乱包括战争与内乱两种情形。严格说来,在战争与内乱情境下,国家治理与政治传播具有完全特殊的形态。不同人群根本无法顾及所谓的“国家之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的伦理精神”,其根本任务在于夺得政权,获得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或许人们真的自知那个“伦理精神”,但人们无法理性、理智地追问和实现这种“伦理精神”。而在夺得政权的过程中,争夺者也会进行政治传播,把他们领会了的、通过极具个人魅力的话语“告知”与他们一同夺得政权的人们,把这个伦理精神变成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传播。其一,政治传播的根本目的是如何获得政权;其二,被政治领袖描绘的好社会只是一种“理想模型”;其三,每一个参加夺得政权的人们,没有任何意愿和能力质疑这个“理想类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为它仅仅是一种信仰和信念。但为着夺得政权,政治领袖给出的“理想类型”必须与每一个参加夺得政权的人的真实目的相符合。这个目的主要有两个:政治的独立,即摆脱压迫;经济上的独立,即摆脱剥削。只有预先满足每一个参与者的要求,夺得政权的集体行动才能发生。这就在每一个人不自觉、非理性状态下,由政治领袖单方面地知晓并实现了国家的伦理精神。而在和平年代即社会处在相对有序状态下,政治传播虽不像在夺得政权时那样迫切,但同样重要,只是传播的方式有些不同。
而不论是在特殊状态还是在平稳状态下,人们对政治传播的目的似乎是自明的,一如人们对政治权力的目的是自明的那样。于是,我们在价值哲学的视阈中就可以把政治传播的目的之善规定为:或通过面对面的形式、或通过媒介的途径,将“国家意志”“伦理理念的现实”“伦理精神”、历史的声音与人民的心声传递给分散的公众的过程。通过人而为了人就是政治传播的“目的之善”。在“目的之善”这个总体概念之下,便有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即个人意志、国家意志、公共意志。其中,个人意志无疑是我们讨论“目的之善”的逻辑起点,“通过人而为了”这一命题可以直接转换成“出于每一个人的意志而又不止于某个人的意志,而是指向每一个人的意志”。进一步地说,个人的意志是每一个人进行思考和行动的初始根据,但却不能说,他的个人意志就是评判他的思考是否正确、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据,相反,评判的根据乃是他者的意志。于是,如果用普遍性来要求个人意志,就必然或必须求得一个出于每个人的意志而又不止于每个人的意志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是对个人意志进行合理性批判之后取得的一个成果。而直接表述公共意志的概念便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公共意志的政治形式。公共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区别仅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共意志是一种没有物质依托的信念、观念或精神;而国家意志则是有物质依托的信念、精神。这个精神就是“通过人而为了人”。唯其公共意志、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性,是每个人的意志的精神表达,所以它们就成为一种“名义”、一种“根据”、一种“理由”。公共意志才是权力、政治、政治传播的“是其所是的东西”,个人意志是公共意志的初始形态,国家意志是公共意志的政治形式。只有公共意志才是没有物质依托的存在,仅仅是一种信念、观念和精神,而只有观念和精神才能普遍化,才能成为可普遍化的实践法则。
(二)是出于、合乎还是反乎公共意志
当我们给出了“目的之善”的具体规定之后,接续的任务便是要具体分析在政治传播中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的复杂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三种:出于、合乎、反乎。而在三种关系类型中,出于与反乎相对而言较为容易判断,而合乎是最不好判断的一种。
在政治传播的具体实践中,完全出于公共意志、人民的心声的行动似乎是较少的。因为,进行政治传播的主体无法把自己的个人或集团意志完全排除在传播活动之外,甚至说,只有预先实现了个人或集团的支配行动,实现公共意志的意愿才能随后而出。或许人们从历史传记与现实经历中,坚决地认为,政治家或领袖就是这样地置公共意志或人民的心声于绝对地位的人群,但人们确实无法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探求其真实的动机。
完全不顾及公共意志、人民的心声,而只是一味地贯彻传播者的个人意志,便是反乎公共意志的情形。然而任何一种专制与独裁之能够持续,也必有它的根据,若是脱离开了历史语境,而直观专制与独裁自身,自然是忍受不得的。若是这种“反乎”导致社会失去最基本的秩序,使得民不聊生、生灵涂炭、民怨沸腾,“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样的专制与独裁便是没有了任何价值可言了。
肇始于15 世纪而发展于18 世纪下半叶,完善于20 世纪乃至21 世纪的现代化运动,使得个人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有了长足的发展,自我意识的提升,使得人们对与自己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现象有了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形成了具有一定程度的质疑能力和推理能力。意志多元化事实的存在,使得政治传播具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在政治传播“目的之善”的意义上,传播者必须顾及接受者的意愿和意志,采取一种弱的传播方式,即充分顾及民众的能够接受和愿意接受这一事实。在传播的动机上,必须将历史的声音和人民的心声,即公共意志,置于政治传播的首要位置。但由于民众尚没有合理而成熟的政治观和权力观,更多的是从自己的私人利益出发,甚至仅仅从私人利益出发去看待和对待政治传播;于是,在民众具有自我意识而公共理性又不成熟的场域下,在坚持“目的之善”的前提下,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提升公共意志,乃是政治传播的使命之一。为着这一目的,政治传播者就必须把以国家意志名义表现出的集团意志与公共意志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便是“合乎”这种情形:合于公共意志而有效地贯彻集团意志,因为集团意志乃是被领会和贯彻了的国家意志,是国家伦理理念的现实化。
(三)对政治传播“手段之善”的合理性论证
当作为“目的之善”的公共意志被把握在意识之中,以观念和信念的形式贯穿在政治传播之中,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便接踵而来,这就是政治传播的“手段之善”问题。在政治传播的设计上,如若将“目的之善”置于次要地位,而首要或唯一考虑的是政治集团的意志,那政治传播一定是不合理的,无论采取何种传播方式,都不会产生合理的后果;当然,如果“目的之善”被置于首要地位,也未必产生好的后果,因为手段不合理。
“手段之善”主要表现在话语体系和路径依赖两个方面。话语体系是由具有足够理论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群创制出来的,用以表述、陈述集团意志、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的范畴群和语言体系。这些范畴和语言既不同于纯粹的学术话语,又不同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反复使用的通俗语言。然而,为着政治传播的有效性,政治传播所使用的话语必须拥有学术意义上的严肃、严谨和严密,具有自洽性、逻辑性和系统性;同时还要容易被民众理解和接受,具有可读性、可理解性。在创制政治传播之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如果仅仅执著于语言的形式,追求形式上的对仗和排比,似乎便于认知和背诵,而不去考虑语言的实际效用,那么就会出现政治传播中的形式主义倾向。实践证明,在全球化或世界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的语境下,政治传播就不仅具有国家意义,更有人类意义,如何把人类共同的价值开显出来,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任务。因此,政治传播已经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如何制定仅具有形式美而不顾及内容的话语体系作为政治传播的根本任务,那么即便政治传播的目的之善是明了的,人们也会因为厌恶形式主义而使“目的之善”徒有其名。话语体系的创制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情感甚至政治情绪问题,民众对政治传播之“目的之善”的领悟和接受,本质上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是政治传播的三个环节,而情感固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却不是最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一环。
路径依赖表现为政治传播的途径问题。选择何种传播途径决定于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在一个相对固定化的社会结构中,在一个传播手段十分单一的情形下,政治传播的途径仅限于非政治化的民间传播方式,日常的伦理教化便是政治传播的主要形式,这在家国同构的语境下就更是如此。在政治权力被多个利益集团相互争夺的场域下,政治传播主要表现为直接的、面对面的“动员”,并辅之以各种形式的文字传播。在市场化的语境下,当流动性和变动性已成常态的情形之下,随着传播手段的快速发展,传播方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章杂志和网络。由于政治传播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得权威媒体成为了政治传播的主要工具系统。但无论哪种工具系统,政治传播的有效性依旧决定于“目的之善”的设定和科学话语体系的创制。
然而政治传播并不是终极目的,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话语、合理的手段、正确的方式,将公共善开显出来、表达出来,告知于试图过上整体性好生活的人们。因此,在现实的政治传播活动中,必须把合理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考虑进来,构建立体的政治传播系统。
四、政治传播的实践论建构
政治传播的实践论建构乃是把本体论基础、认识论前提、价值论根据有机统一于行动中的过程,对前三项的规定是分析论的,属于系统论奠基,体现的是康德式的建构性原则;对后一项的规定是规范论的,属于生成论奠基,体现的是康德式的范导性原则。基于现实的主客观条件,指明一种应当意义上的政治传播乃是研究政治传播的实践诉求。
(一)意志事实
意志事实构成了政治传播之实践论建构中的主体性要素。如果不能深入分析意志事实的实际状况,一种应然的政治传播就不可能是真实的。与政治、权力、政治传播有关的意志可分成一般意志和特殊意志:前者是将政治权力和政治传播指向自身的动机,着眼于政治权力于我有利的方面,后者是将政治权力和政治传播指向公共善的动机。而在一般意志支配下,人们对政治权力和政治传播又会有意识不足和意识过度两种情形。意识不足表现为对政治和政治传播既缺少感受性,更缺少理性判断,政治无意识或政治潜意识会严重影响政治传播的实践效力,使一个伦理精神或伦理理念的现实无法进到人们的心灵深处,成为人们自觉的政治元素。茫然的甚至冷漠的政治态度是一个应然的政治传播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它极有可能造成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上的“机械团结”而不是有机团结。意识过度指的是对权力和政治有浓厚的兴趣,以致出现病理学意义上的迷恋。这种迷恋不是对公共善的执著,而是对己有利的身份、地位、声望、收益的向往,是对在支配过程中产生的快乐的迷恋。如若政治意志上的意识不足和意识过度在人们中间处于主导形态,那只能证明人们还处在深重的权力社会而不是处在政治社会中。“政治社会”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那里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和观念。在罗尔斯看来,政治社会就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而维系这个良序社会的核心力量就是公共理性。作为被人们追求的对象,公共理性就是公共善,作为这种追求本身,公共理性就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是对公共善的预设,后者是对公共善的实践。作为指向公共善的特殊意志,绝非先天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而是在反复进行的生产、交往和生活实践中逐渐培养起来的。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意识到只有在公共理性的约束下获取和实现合法权益才是正当的,一种普遍的指向公共善的特殊的政治意志才会形成。政治精英的政治意志和政治意识无疑是指向公共善的,但倘若民众几乎不具备指向公共善的意志和意识,那么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也无从建构起来。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传播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复杂性。
(二)公正的旁观者、正确的思考者和正当的行动者
我们假设,政治传播是在正确的、正当的意义上进行的,那个被传播的内容即历史的声音、人民的心声也是自明的,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切呢?政治传播作为通过人而为了人的事情,涉及三种主体:政治家、思想家和民众。在一个有效的政治传播的意义上,三种主体必须成为公正的旁观者、正确的思考者和正当的行动者。在一定程度上,政治家和思想家较之民众更能自觉到政治与权力的真理,自明政治传播的真实目的,因而更容易成为公正的旁观者和正当的行动者。所谓公正的旁观者,乃是指有理性且无偏见的观察者。对政治现象而言,他不是一个简单的看者,而是一个进行思考且进行正确思考的看者。他能够运用自己逐渐积累起来的政治意识和理性知识,对感受到的政治现象进行正确与正当与否的判断。正确的思考者乃是指能够对权力、政治、政治传播的“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进行沉思的人,能够自明特殊的和普遍的政治意志的合理边界。正如黑格尔所说:“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情。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他所做的是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他使时代现实化。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2] 一个符合历史声音和人民心声的政治传播者,就是把时代的意志,把时代内心的东西和本质,传递给民众。只有先知、先觉、先行者才会说出历史的普遍性,才会悟到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也只有他们才能成为先进价值观的倡导者和践行者。于是在政治传播的意义上,不同人群就会分别成为先进价值观的引领者、同行者和后进者。
(三)倡导者与践行者
一如上述,政治传播不仅在传播内容、传播目的和传播方式上不同于其他的传播类型,更在于政治传播具有特殊性质,即政治性、强制性和合法性。政治性体现的是政治传播的目的性,即共同的政治价值观;强制性体现的是它的单一性的支配性力量,它所依靠的是强大的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因而无需征得民众的同意;合法性体现的是政治传播的正当性基础。而就政治传播的内容而言,绝不是一般的价值观,而是相关于生产、交往和生活实践中的基础性、核心性和全局性问题的价值观。毫无疑问,这些核心价值观是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知晓、信守和践行的观念。但在实现核心价值的道路上,拥有和使用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人群的思与行乃是最为重要的,权力与政治的运行逻辑所要求于他们的,既是核心价值的倡导者、言说者,也必定是践行者。
如果在倡导者与践行者之间存在严重分离,那么政治传播一定会流于形式,而无任何积极意义,形式主义的政治传播会造成双重负面效应。第一,无论是引领者、同行者,还是后进者,都会把政治传播视为进行政治“寻租”的方式。但真诚与真理远离了政治传播,那么政治传播也就必定徒有其表了。第二,最为严重的是,政治信仰、信念与信任的消解。国家治理者和社会管理者之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失信,政治传播的失效乃是政治失信的后果形式。
由此决定,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政治传播,其根本力量在于传播者之核心能力的培养。在培养的道路上,重要的是如何培养从知止到行止的能力体系。依照儒家理论中的心灵哲学,必须完成六个核心词的生成与过渡:知、定、静、安、虑、得;“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3] 而这六个核心词的生成与过渡实质上又是一个根本的问题:修身为本;修身又展现为四个途径:正其心、诚其意、格物、致知。只有实现了这些密切关联的各个环节,从知止到行止的过渡才能完成。在政治传播中,所谓正其心便是把传播核心价值视为政治传播的真实动机,而不是视作积累政治资本的途径;所谓诚其意就是坚持真理与真诚原则;所谓格物,就是推究政治传播的客观逻辑,革除内心之私欲;所谓致知,就是明了政治传播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领悟政治传播的人性基础,前者体现的是智力,后者体现的是智慧。在全球化或世界化的过程中,政治传播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只有优先实现合理而有效的政治传播,才能把相关于整个人类的价值与价值观传播到世界中去。创造和生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核心价值观,并合理而有效地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正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对整个世界的贡献。
「参考文献」
[1][2][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253、334 页。
[3][ 宋]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4 页。
「作者简介」晏辉,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学院、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转型期中国伦理基础变迁及其重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原载自《学术研究》201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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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书龄
校对:刘国芳